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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

      2024-12-09


    近日,由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等人“套路贷”涉恶案,在振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经审查,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某和被告人陈某共同出资成立了鼎斌旧物商店,后被告人程某投资加入该商店。经营期间,杨某、陈某、程某在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面向社会经营小额贷款业务,预设套路,通过诱使贷款人与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二手车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协议的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助诉讼、公证方式,组织被告人隋某等人,采用电话、短信滋扰、登门威胁、显露纹身、贴大字报等“软暴力”手段,向贷款人及其亲朋催收还款,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陈某等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和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八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近日,由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等人“套路贷”涉恶案,在振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经审查,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某和被告人陈某共同出资成立了鼎斌旧物商店,后被告人程某投资加入该商店。经营期间,杨某、陈某、程某在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面向社会经营小额贷款业务,预设套路,通过诱使贷款人与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二手车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协议的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助诉讼、公证方式,组织被告人隋某等人,采用电话、短信滋扰、登门威胁、显露纹身、贴大字报等“软暴力”手段,向贷款人及其亲朋催收还款,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陈某等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和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八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