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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利用网络辱警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

      2024-07-09


    近日,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提请审查逮捕的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2013年至2019年5月间,为宣泄个人不满情绪,先后以文字和视频的形式,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侮辱交警的信息,不仅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还破坏了社会的现实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真审查卷宗,深入研究法条,综合考虑行为的受众数量,时间跨度、发布信息内容、数量及引发的网友评论和给人民警察形象的诋毁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孙某某的辱警行为已经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案是振安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受理的利用网络辱警案,也是公安部2019年2月下发《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后,本辖区第一起维护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不受侮辱权益保障的案件。

    目前,利用网络辱警的案件,以往处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拘留处罚。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正确适用法律,从严从速作出批捕决定,不仅是业务素质过硬的一种体现,更体现了一种责任和担当。此案的依法办结既依法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起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提请审查逮捕的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2013年至2019年5月间,为宣泄个人不满情绪,先后以文字和视频的形式,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侮辱交警的信息,不仅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还破坏了社会的现实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真审查卷宗,深入研究法条,综合考虑行为的受众数量,时间跨度、发布信息内容、数量及引发的网友评论和给人民警察形象的诋毁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孙某某的辱警行为已经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案是振安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受理的利用网络辱警案,也是公安部2019年2月下发《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后,本辖区第一起维护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不受侮辱权益保障的案件。

    目前,利用网络辱警的案件,以往处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拘留处罚。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正确适用法律,从严从速作出批捕决定,不仅是业务素质过硬的一种体现,更体现了一种责任和担当。此案的依法办结既依法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起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