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于1961年6月组建,原名丹东市郊区人民检察院,1964年11月市委批复撤销郊区人民检察院。1978年8月丹东市决定重新组建丹东市郊区人民检察院。1981年1月更名为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至今,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管辖面积669平方公里,辖区有四个街道办事处、五个乡镇,人口18.4万,全院干警编制41人,实有编制39人。院内设有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工作部、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
(一)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及侦查工作实施监督,并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依法对民事诉讼,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负责刑事赔偿工作。
(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八)负责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九)制定全院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负责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十一)协同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二)组织全院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四)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十五)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事项。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于1961年6月组建,原名丹东市郊区人民检察院,1964年11月市委批复撤销郊区人民检察院。1978年8月丹东市决定重新组建丹东市郊区人民检察院。1981年1月更名为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至今,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管辖面积669平方公里,辖区有四个街道办事处、五个乡镇,人口18.4万,全院干警编制41人,实有编制39人。院内设有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工作部、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
(一)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及侦查工作实施监督,并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依法对民事诉讼,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负责刑事赔偿工作。
(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八)负责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九)制定全院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负责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十一)协同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二)组织全院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四)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十五)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事项。